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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其它国家/ 地區的租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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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与约107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徵税协定(DTA)。
中国现行的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经合组织示范公约。
条约福利申请应在 7-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请参考中国与台湾的税收协定

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中国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中国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中国没有 DTA,请前往 C 部分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中国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中国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中国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中国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中国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中国与约107个国家签订了DTA:

Albania Estonia Macao South Africa
Algeria Ethiopia Macedonia Spain
Armenia Finland Malaysia Sri Lanka
Argentina* France Malta Sudan
Australia Gabon* Mauritius Sweden
Austria Georgia Mexico Switzerland
Azerbaijan Germany Moldova Syria
Bahrain Greece Mongolia Taiwan*
Bangladesh Hong Kong Morocco Tajikistan
Barbados Hungary Nepal Thailand
Belarus Iceland Netherlands Trinidad and Tobago
Belgium India New Zealand Tunisia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ndonesia Nigeria Turkey
Botswana Iran Norway Turkmenistan
Brazil Ireland, Republic of Oman Uganda*
Brunei Israel Pakistan Ukraine
Bulgaria Italy Papua New Guinea United Arab Emirates
Cambodia Jamaica Philippines United Kingdom
Canada Japan Poland United States
Chile Kazakhstan Portugal Uzbekistan
Congo* Kenya* Qatar Venezuela
Croatia Korea, Republic of Romania Vietnam
Cuba Kuwait Russia Yugoslavia
Cyprus Kyrgyzstan Saudi Arabia Zambia
Czech Republic Laos Seychelles Zimbabwe
Denmark Latvia Singapore  
Ecuador Lithuania Slovak Republic  
Egypt Luxembourg Slovenia  

*尚未生效。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中国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中国征税。

DT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中国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中国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中国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中国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 4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中国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1.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报告表》,并收集、留存资料备查。
2. 保留材料包括:
2.1 非居民所在国家的税务居民证明(TRC)。
2.2 与取得相关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付款凭证及其他所有权证明。
2.3 无PE声明信(规定格式),证明外国公司在中国没有 “PE” 。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中国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中国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中国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中国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中国税率。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中国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以下是来自中国的收入,无论付款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
1. 在中国境内从事就业或承包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财产有关的租金收入。
3. 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4. 授予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特许经营权所得的收入。
5. 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利息和股息收入。
6.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收入。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中国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适用DTA时,如果中国-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 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中国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中国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中国税务居民有中国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中国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25%
股息 – 10%
利息(货款)– 10%
特许权使用费 – 10%
技术服务 – 25%(按认定利润计算,范围为 15%-50%)
专业服务 – 20% (RMB 20,000), 30% (RMB 20,001 to 50,000), 40% (over RMB 50,000)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新加坡的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中国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中国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中国税率。

DTA-Q-A0:
当非中国税务居民有中国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1.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报告表》,并收集、留存资料备查。
2. 保留材料包括:
2.1 非居民所在国家的税务居民证明(TRC)。
2.2 与取得相关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付款凭证及其他所有权证明。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新加坡签定DTA,那麽当您有新加坡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中国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中国没有 DTA,
无论您有PE或没有PE,各种收入将根据中国国内来源的收入征税。
此外,它将按中国税率征收。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25%
股息 – 10%
利息(货款)– 10%
特许权使用费 – 10%
技术服务 – 25%(按认定利润计算,范围为 15%-50%)
专业服务 – 20% (RMB 20,000), 30% (RMB 20,001 to 50,000), 40% (over RMB 50,000)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以上內容為202110版本,由永輝研究部門撰稿,僅供參考。
法規會變動,而且應用解讀隨情境不同,建議決定前跟我們討論或諮詢貴司熟識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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